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殷武義 應受送達處所:臺中市北屯區崇德路2段
128 號16樓之3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12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262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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