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全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丁豪(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麥福泉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6 月14日上午9 時2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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