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恭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
訴訟代理人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月9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