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江麗琴
柯季遠
柯季寧
柯季驄
柯季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00436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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