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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廖嘉興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
代 表 人 王卓鈞(署長)
訴訟代理人 李紹榆
黃淑鳳
謝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免職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並定100 年7 月20日(三)上午11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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