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87號
100年6月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振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振隆(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7日台財訴字第099005421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被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12,095,659元、可抵減稅額3,628,698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982,611 元,被告初查分別核定研究與發展支出0 元、可抵減稅額0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10,932 元,應補稅額3,671,679 元。
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⒈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㈠按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下稱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認定原則一、二及項目壹、一、認定原則二之定,本件系爭支出是否得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以有無研究發展新產品之事實為認定標準,至於是否有研發成果,則不在認定之列。
㈡另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產業升級,以健全經濟發展,為該條例第1條所明定,是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方屬獎勵之範疇,若為一般性之量產前之準備工作或將現有產品作部分修正以符合客戶之需求時,即非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工作,而所謂研究新產品,旨在追求產品之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為目標,本件原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2,095,659元(包括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11,176,490元、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919,169 元)、可抵減稅額3,628,698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982,611 元。
被告以系爭支出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性改良、變更或補強,非屬研究發展支出,均核定為0元,調整後,核定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10,932 元。
原告不服,主張系爭支出具有研究發展之事實,提示研究計畫、會議紀錄及實驗紀錄,請求重新核定。
從而本件之爭點在於原告所列之12項產品究竟是否為新產品之研發,即該產品是否為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而為研發工作,因此得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抑或該產品之研發僅止於針對市面上現有產品口味、口感,為符合客戶需求加以修正現有產品之實驗、測試,以改善產品配方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並無研究新產品之事實。
㈢次按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認定則三、(7) 、(8) 、二所規定。
原告所列12項產品均有研究計畫,產品本身亦具有新穎性、進步性,並非就原口味、口感之改良,因此顯然合於研究新產品之認定原則,而得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之規定。
㈣至被告援引原告96年度所提系爭12項產品研究發展報告表、相關改良計畫、紀錄資料文件等,並稱上開產品係為符合客戶需求就市面現有產品加以修正之改良實驗及測試,以改善產品配方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尚難謂有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之事實乙節。
但按行政程序法第9條、訴願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被告並非食品專家,竟武斷原告96年研發之12樣產品為「市面上現有產品口味、口感加以修正之改良實驗及測試,為改善產品配方算一般性、經常性工作」,被告未能舉證本件系爭12樣產品市面上有無類似產品以證明系爭12樣產品並無創新性或新穎性。
又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稽徵業務第5 次聯繫會議」案號5 之內容以查,其對於財政部立法院賴委員士葆前於96年10月29日財政委員會質詢時,要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在審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應請外部專家表示意見,並獲部長回應「我們會接納委員的意見」。
各地區國稅局於審核公司從事既有產品改良之研發活動是否係屬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時與公司有認定歧異,因此就有爭議者,應納入經濟部工業局或外部專家意見,以求客觀公允。
又96年5 月11日發布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作業要點」,業針對涉有產業專業之爭議者,建立國稅局得邀請行政院科技顧問組、經濟部工業局派員列席,提供專業諮詢意見,協助徵納雙方處理相關疑義之機制。
此外,為解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一般性爭議,96年7 月9 日另函知各地區國稅局,公司有適用投資抵減爭議者,如提出經濟部對於該項爭議之處理意見,得參酌其意見辦理。
綜上提案及財政部回應內容,本件可否適用投資抵減既有爭議,被告自應依移請食品主管機關予以認定,以令原告甘服。
㈤依據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壹、一、認定原則一、二、規定,所稱研究發展單位係指專門從事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單位而言,而專業研究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等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範圍。
本件被告以系爭研究發展人員工作細項除配實驗操作、配方及風味品評外,並為文書作業、管制作業、資料檔案整理、規格文件檔案管理、耗材及儀器管理、寄發樣品、及商品說明書等作業,顯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因此認定與上開審查要點規定亦有未合。
惟查,原告公司研發專案之研究人員之分工略為:專案負責人,負責專案之計畫方向擬定,並確定實驗的目的;
研究員,依配方實驗數據統計分析,並作產程設計;
及助理研究員,檢測原料之安定性,配方實驗操作,數據以供研究員作分析、統計。
換言之,上開人力均為實驗室裡專門從事研發之人員,縱有分工,亦不得因此否定其為從事研發之全職人員。
至所謂有從事文書作業、管制作業等,實際上是作實驗數據之分析、統計整理,均為實驗室內之必要工作,而非另兼公司其他部門之工作項目,與「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規定尚無牴觸,應合於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之規定。
㈥綜上所述,原告所申報之研究人員薪資確實依法申報,而該人員所從事研發者,確實是當時市面上各類業者所極度需求之產品,是以96年度原告所研發生產本案系爭12項產品,確實為具有前瞻性、開創性之新產品,而非為迎合客戶而就原有產品之口味、口感需求,所作之產品一般性,改良性、補強性或經常性之改良,故原告為此研發所投注之費用,尚合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立法之意旨,並符合投資抵減辦法之規定云云。
㈦提出本件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書等件影本為證。
五、被告主張: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產業升級,以健全經濟發展,該條例第1條定有明文。
又同條例第6條之立法理由略以:「為因應未來產業轉向技術密集之需要,除機器設備之投資外,有關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與發展,行銷、管理技術及人力之發展以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所需之廣告及推廣費用等,宜一併列入抵減範圍,以使產業均衡發展…。」
可知,該條例有關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意旨,在於透過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企業對研究新產品、生產技術之進階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自動化及國際品牌形象之提升,突破我國產業在邁進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進而全面提升產業水準。
故必於既有技術產品外,確實用於開發新產品、及對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已超乎生產單位原有功能,進而有助於該企業之發展者,方屬獎勵之範疇,若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變更、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之工作,以迎合客戶需求,即非研究發展獎勵範疇,自難謂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之適用。
㈡原告96年度研究與發展項目計12項,依原告所提報告表、相關改良計畫及紀錄資料文件,其內容記載略為:⑴果汁分解酵素研究:「近期果汁漲價,包括綠源、佳美果汁濃縮液皆小漲,…」(原處分卷第670 頁)、「實驗目的:果汁原料大漲,研究增加榨汁率的方法,利用果膠分解酵素及纖維素分解酵素來增加產率」(詳原處分卷第667 頁)。
⑵蘭花組織培養膠研究:「為求花卉品種品質上的穩定,越來越多花卉栽培業者以跳脫傳統的農業栽培法,由原先播種實生苗的栽培方式改以利用芽切甚或擬原球體增殖等分生組織培養的方式來控制植珠的生長、分化、再生,達到大量快速生產及植珠穩定變異性降低的目的。
…」(原處分卷第660 頁)、「目前市場有針對蘭花組培用之培養膠,但是價格及用量相對都比較高,因此此提案應具開發效益」(詳原處分卷第657 頁)。
⑶義大利蛋白霜研究:「…市面上也有類似的產品,但打發性與穩定性常會因為加工過程造成產品不穩定等問題…」(詳原處分卷第642 頁)。
⑷植物性乳酸菌之應用研究:「乳酸菌產品近年來市場漸趨飽和,需要有新概念的投入,以帶動話題性效果並刺激市場的需求」(原處分卷第620 頁)。
⑸烘焙改良劑之研究:「傳統改良劑多為膏狀或糊狀,造成操作上不便及添加步驟繁瑣,且品質改善效果也僅有一定程度,如何簡化操作流程並能加強品質改良效果,為烘焙工業當前急需研究開發之課題」(原處分卷第597 頁)、「添加烘焙改良劑,不但可以增加麵團在攪拌時之便利性與機器耐受性,產品本身亦能增加柔軟度與增大體積。
此外,在儲存時也能夠延緩水份散失及老化情形的產生」(原處分卷第596 頁)。
⑹冷凍沙拉安定劑研究:「目前市場上已有類似的龍蝦沙拉產品,且年市場銷售量有30噸」(原處分卷第577 頁)、「⒈經客戶提供樣品後,進行分析,發覺該膠體以冷水攪拌即可溶解,因此以關華豆膠及三仙膠搭配調製膠體。
⒉經不同比例調配膠體後,發覺以關華豆膠及三仙膠…⒐已配合客戶再次修正配方…⒔客戶確認品質OK,將下單採購」(原處分卷第572 頁以下至第571頁)。
⑺抗解澱粉應用開發研究:「…目前市場上高纖產品若達法規含量,口感均不佳,…經過測試後發現穩定化修飾澱粉、小麥蛋白質、蛋白粉等素材可以強化產品口感…」(原處分卷第563 頁以下至第562 頁)。
⑻豬排裹漿粉研究:「炸物一直以來都是美食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也是最能增加食材本身的附加價值,透過裹漿裹粉的多樣化,使得炸物表現出來的型態也是林林種種…」(原處分卷第55 3頁)、「產品開發效益評估:協助相關肉品加工者建立日式豬排裹漿粉的SOP ,以及幫助餐飲業者開發衛生、操作方便且風味獨特之日式豬排,以提高其商品品質與產品形象,減低生產品質控制成本…」(詳原處分卷第552 頁)。
⑼雞塊裹漿粉研究:「研究目的是藉由整合裹漿粉系統與調適裹漿粉的操作與應用系統,加強商品整體附加價值」(原處分卷第859 頁)。
⑽)中式調味醬研究:「研究目的是在開發多樣化風味與含油脂乳化型醬料,要讓消費者用更方便的方式、更少的時間動手做好一餐」、「結合含油量極高的沙茶醬與烤肉醬製作乳化型醬料,追求儲存期間亦不會產生油脂分離現象」(原處分卷第858 頁)。
⑾)蔬菜保鮮劑之開發研究:「食品天然防腐劑是源於微生物發酵…國內外開發食品天然抗菌保存劑層出不窮,品種繁多,應用廣泛。」
(原處分卷第484 頁)、「利用溶菌酶複合有機酸抑菌,搭配鈣離子使用,使PH維持在中性;
以其可延緩蔬菜綠色色澤變異情形」(原處分卷第85 8頁)。
⑿麵包發酵用酵母保護劑研究:「目前市場上有針對冷凍麵團專用之酵母,但是價格及用量相對都比較高」(原處分卷第467 頁)等,足見系爭研發項目均係對市面上現有產品或類似產品(詳劃底線之文字內容)為能符合客戶需求加以修正之改良實驗及測試,以改善產品配方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尚無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之事實。
㈢關於設有專門部門及專職人員,僅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可抵減稅額審查要件之一,非謂公司內有專門部門及專職人員從事研究與發展,即符合規定之研究與發展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時,仍需檢附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所訂之證明文件,以供核實認定。
本件原告從事前開研究項目既屬改善產品配方之一般性、經常性工作已如前述,非屬獎勵範圍,認定尚無疑義,無適用抵減辦法第8條有關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之必要,亦無作業要點之適用。
㈣原告93、94、95及96年度研究進度計劃多為收集資料、配方調配、配方測試、官能品評試驗、安定性測試、生產評估試製、產品最後修整及撰寫報告等步驟,審其研究內容為調配不同比例或成分之配方,運用電子枰、電磁爐、攪拌器、溫度計、酸鹼測定器及燒杯等實驗用器,進行分組測試比較修正,藉以品評篩選出外觀、口感、風味等符合客戶需求之產品,且93、94年度類屬產品配方改良之研究,業經鈞院98年5 月27日98年度訴字第423 號判決及98年12月17日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93年度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2 月17日100 年度裁字第393 號裁定上訴駁回等語。
六、按「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 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第1項及第2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9年5 月12日廢止)第6條第2項及第4項各定有明文。
次按「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包括公司為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改進生產技術、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之薪資。
…三、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
,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各設有規定。
且按「公司從事研究與發展需研提具體研究計畫,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時,應就公司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是否屬研究與發展之範圍,…」,為行為時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附表項目壹、研究與發展支出認定原則二所規定。
再按「各地區國稅局為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應設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處理小組。
…處理小組處理申請案件,得依本要點規定,諮詢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政府機關人員意見。」
,行為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處理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疑義案件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 點設有規定。
七、前揭事實概要所載各情,為兩造所不爭,且有上開各該文件、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等件影本附原處分卷及訴願機關卷可稽。
茲依前述兩造主張之意旨,就下列各點敘明判決之理由。
八、原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2,095,659元、可抵減稅額3,628,698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982,611 元,經被告查核為研究與發展支出0 元、可抵減稅額0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10,932 元,應補稅額3,671,679 元,核無不合:㈠按「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同條例第6條之立法理由略以:「為因應未來產業轉向技術密集之需要,除機器設備之投資外,有關生產技術之基礎研究與發展,行銷、管理技術及人力之發展以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所需之廣告及推廣費用等,宜一併列入抵減範圍,以使產業均衡發展…。」
。
依此規定意旨可知,該條例有關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係為透過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企業對研究新產品、生產技術之進階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自動化及國際品牌形象之提升,突破我國產業在邁進現代化技術密集產業之瓶頸,進而全面提升產業水準。
因此,必於既有技術產品外,確實用於開發新產品,以及對於生產技術或提供勞務技術有所改進,已超乎生產單位原有功能,進而有助於該企業之發展者,方屬獎勵之範疇;
若僅係對現有產品或技術之經常改良、變更、補強等一般性、經常性之工作,以迎合客戶需求,即非研究發展獎勵之範疇,自難謂有同條例第6條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㈡本件原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2,095,659元、可抵減稅額3,628,698 元(原處分卷第33頁)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982,611 元(原處分卷第130 頁),被告初查分別核定研究與發展支出0 元、可抵減稅額0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1 0,932元,應補稅額3,671,679 元(原處分卷第811 頁至第809 頁),核無不合。
㈢原告主張本件其所列系爭12項產品均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而為研發工作,合於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應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有關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
且本件系爭產品是否符合投資抵減,被告應移請食品主管機關予以認定云云。
經查,原告96年度研究與發展項目計12項,依原告所提報告表、相關改良計畫及紀錄資料文件,系爭12項產品其內容記載略為:⑴果汁分解酵素研究:「近期果汁漲價,包括綠源、佳美果汁濃縮液皆小漲,…」(原處分卷第670 頁)、「實驗目的:果汁原料大漲,研究增加榨汁率的方法,利用果膠分解酵素及纖維素分解酵素來增加產率」(原處分卷第667 頁)。
⑵蘭花組織培養膠研究:「為求花卉品種品質上的穩定,越來越多花卉栽培業者以跳脫傳統的農業栽培法,由原先播種實生苗的栽培方式改以利用芽切甚或擬原球體增殖等分生組織培養的方式來控制植珠的生長、分化、再生,達到大量快速生產及植珠穩定變異性降低的目的。
…」(原處分卷第660 頁)、「目前市場有針對蘭花組培用之培養膠,但是價格及用量相對都比較高,因此此提案應具開發效益」(原處分卷第657 頁)。
⑶義大利蛋白霜研究:「…市面上也有類似的產品,但打發性與穩定性常會因為加工過程造成產品不穩定等問題…」(原處分卷第642 頁)。
⑷植物性乳酸菌之應用研究:「乳酸菌產品近年來市場漸趨飽和,需要有新概念的投入,以帶動話題性效果並刺激市場的需求」(原處分卷第620 頁)。
⑸烘焙改良劑之研究:「傳統改良劑多為膏狀或糊狀,造成操作上不便及添加步驟繁瑣,且品質改善效果也僅有一定程度,如何簡化操作流程並能加強品質改良效果,為烘焙工業當前急需研究開發之課題」(原處分卷第597 頁)、「添加烘焙改良劑,不但可以增加麵團在攪拌時之便利性與機器耐受性,產品本身亦能增加柔軟度與增大體積。
此外,在儲存時也能夠延緩水份散失及老化情形的產生」(原處分卷第596 頁)。
⑹冷凍沙拉安定劑研究:「目前市場上已有類似的龍蝦沙拉產品,且年市場銷售量有30噸」(原處分卷第577 頁)、「⒈經客戶提供樣品後,進行分析,發覺該膠體以冷水攪拌即可溶解,因此以關華豆膠及三仙膠搭配調製膠體。
⒉經不同比例調配膠體後,發覺以關華豆膠及三仙膠…⒐已配合客戶再次修正配方…⒔客戶確認品質OK,將下單採購」(原處分卷第572 頁以下至第571 頁)。
⑺抗解澱粉應用開發研究:「…目前市場上高纖產品若達法規含量,口感均不佳,…經過測試後發現穩定化修飾澱粉、小麥蛋白質、蛋白粉等素材可以強化產品口感…」(原處分卷第563 頁以下至第562 頁)。
⑻豬排裹漿粉研究:「炸物一直以來都是美食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也是最能增加食材本身的附加價值,透過裹漿裹粉的多樣化,使得炸物表現出來的型態也是林林種種…」(原處分卷第553 頁)、「產品開發效益評估:協助相關肉品加工者建立日式豬排裹漿粉的SOP ,以及幫助餐飲業者開發衛生、操作方便且風味獨特之日式豬排,以提高其商品品質與產品形象,減低生產品質控制成本…」(原處分卷第552 頁)。
⑼雞塊裹漿粉研究:「研究目的是藉由整合裹漿粉系統與調適裹漿粉的操作與應用系統,加強商品整體附加價值」(原處分卷第859 頁)。
⑽)中式調味醬研究:「研究目的是在開發多樣化風味與含油脂乳化型醬料,要讓消費者用更方便的方式、更少的時間動手做好一餐」、「結合含油量極高的沙茶醬與烤肉醬製作乳化型醬料,追求儲存期間亦不會產生油脂分離現象」(原處分卷第858 頁)。
⑾)蔬菜保鮮劑之開發研究:「食品天然防腐劑是源於微生物發酵…國內外開發食品天然抗菌保存劑層出不窮,品種繁多,應用廣泛。」
(原處分卷第484 頁)、「利用溶菌酶複合有機酸抑菌,搭配鈣離子使用,使PH維持在中性;
以其可延緩蔬菜綠色色澤變異情形」(原處分卷第85 8頁)。
⑿麵包發酵用酵母保護劑研究:「目前市場上有針對冷凍麵團專用之酵母,但是價格及用量相對都比較高」(原處分卷第467 頁)等,由前說明可知,系爭各項研發項目均係對市面上現有產品或類似產品為能符合客戶需求加以修正之改良實驗及測試,以改善產品配方等一般性、經常性工作,尚無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之事實。
再者,關於設有專門部門及專職人員,僅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可抵減稅額審查要件之一,非謂公司內有專門部門及專職人員從事研究與發展,即符合規定之研究與發展範圍,故仍需檢附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所訂之證明文件,以供核實認定。
本件系爭12項產品既無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之事實,原告縱設有專門部門及專職人員,亦不符合投資抵減之法定要件。
是以原告所稱系爭產品均合於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規定,應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有關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云云,核非有據。
又依前開事證所示,原告所列系爭12項產品之研究項目,確屬改善產品配方之一般性、經常性工作,非屬獎勵範圍,已如前述,並無疑義。
則原告所稱本件應移請食品主管機關認定系爭產品是否符合投資抵減云云,即無必要。
原告上開主張,並非可採。
九、原告訴請撤銷被告系爭核定處分,為無理由:綜上所述,本件原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12,095,659元、可抵減稅額3,628,698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982,611 元,經被告查核結果,所列報之系爭研究與發展支出及可抵減稅額,並非有據,乃據以核定原告研究與發展支出0 元、可抵減稅額0 元及本年度准予抵減稅額310,932 元,應補稅額3,671,679 元,於法並無違誤。
復查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
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