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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李宜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區域計畫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35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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