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徐菊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72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林 惠 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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