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3號
上 訴 人 林淑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7 月14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60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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