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719,2011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9號
原 告 陳杏圓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 告 私立逢甲大學
代 表 人 張保隆(校長)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翁國彥律師
陳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私立逢甲大學為被告,其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100 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對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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