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0,訴,89,2011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網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經洲(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游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5 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0 年6 月28日下午2 時30分於本院第7 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原告就球閥部分營業成本列計加工費新台幣275 萬元,應提出「加工合約」、「製成品明細帳」、「單位成本分析表」以供查核;
原告已提出之「加工明細表」其品名與進貨之品名相同,以致無法說明加工部分,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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