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
原 告 林碧月
輔 佐 人 劉婉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代 表 人 陳嘉欽(處長)
訴訟代理人 何般若
林光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0 年8 月31日(星期三)上午10時1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鍾啟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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