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他,46,2012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46號
原 告 許照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公路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公路法事件,經本院於101 年6 月29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上開訴訟經本院101 年9月20日101 年度訴字第962 號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1年11月29日101 年度裁字第2454號裁定駁回確定,其訴訟費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參照)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元)        │
├──────┼──────────────────┤
│第一審裁判費│             4,000元                │
├──────┼──────────────────┤
│上訴審裁判費│             6,000元                │
├──────┼──────────────────┤
│合        計│            10,000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