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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智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雅慧(董事)
上列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於起訴狀併聲請停止執行,本院依規定另分「停」字案先予審理。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就「停」字案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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