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執,64,2012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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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陸軍專科學校 通訊處所:中壢仁美郵政90690 號信箱
代 表 人 劉必棟(校長)
代 理 人 馬如欣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張安穎(原名:張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子凱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陳鴻斌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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