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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劉得金(校長)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相 對 人 徐詠迪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在行政訴訟法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前經本院以101 年8 月7 日北高行貞101 執廉字第69號函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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