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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75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代 表 人 鄭淑貞(院長)住同上
相對人即
債 務 人 蔡豐縯(原名:蔡琨堯)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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