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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59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3日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陳 姿 岑
法 官 鍾 啟 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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