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30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美崙(兼和平及光華)工業區服務中
心
代 表 人 鄧國賢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代 表 人 傅崐萁(縣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嘉祥
林招秀
蔡依倩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民國101 年9 月6 日)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水污染防治法事件罰鍰金額未逾新臺幣40萬元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5 月11日繫屬於本院,至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