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子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勞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00392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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