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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性騷擾防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係原告不服被告以原處分對其裁處新台幣3 萬元罰鍰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系爭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6 月13日繫屬於本院,而100 年11月1 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 年9 月6 日施行,茲本件於施行後尚未終結,因被告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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