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張平雷
送達代收人 林雲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退撫基金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44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及其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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