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簡,467,2012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怡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陳美玉(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瑄怡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不服被告補徵營業稅新台幣(下同)396,949 元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系爭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 年7 月2 日繫屬於本院,而100 年11月1 日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於101 年9月6 日施行,茲本件於施行後尚未終結,又被告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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