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簡,562,201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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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62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戴桂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被 告 邱德光
邱千芳
邱建文
邱榮光
邱詩庭
邱華光
邱鴻光
邱宏光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本法稱修正行政訴訟法者,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修
正後,公布施行之行政訴訟法;
稱舊法者,指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
、「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條及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100年12月26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00032864號函定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
準此,於101年9月6日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於101年8月13日(本院總收文日戳)繫屬於本院,嗣行政訴訟法三級二審新制於101年9月6日施行,因本件尚未終結,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林 育 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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