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81號
原 告 李福來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郝龍斌(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民國100 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101 年9 月6日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8月22日繫屬於本院,於100年11月1 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101 年9 月6 日施行)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鍾啟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