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訴,1002,201212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莊生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退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00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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