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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8號
抗 告 人 魏再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01008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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