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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兆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優惠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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