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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5號
抗 告 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14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3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惠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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