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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林李祝
被 告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總經理)
上列當事人間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101年9月6日修正施行)。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被告於101 年3 月9 日以保受福字第10160048600 號函,就原告自98年4 月起至100 年12月止准予領取老農津貼新台幣(下同)198,000 元之核定予以撤銷,命原告應繳還上開溢領之老農津貼189,000 元,原告不服,請求撤銷被告前揭原處分及行政院之訴願決定。
可知本件系爭金額為198,000 元,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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