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訴,521,201209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薛金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21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