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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0號
抗 告 人 陳雄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桃園縣政府、內政部及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事務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7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80 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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