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訴,771,2012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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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陳楷楨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林騰蛟(局長)住同上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朱立倫(市長)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馬曉蓁(校長)住同上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年4月18日對徐姓學 生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工作小組
代 表 人 馬曉蓁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99學年度第2次編調班
工作小組
代 表 人 馬曉蓁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學年度7月份成立對 原告陳楷楨調查之7人調查小組
代 表 人 張浩芸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學年度教師評審委
員會
代 表 人 馬曉蓁
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學年度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
代 表 人 張為光
被 告 新北市新莊裕民國民小學家長會
代 表 人 葉誼坤
被 告 賴錦堂(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特教組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5月份成立民眾陳情案對原告陳
楷楨調查之調查小組
代 表 人 吳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五、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分別以民國101 年9 月3 日以行政訴訟追加告訴及101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狀追加被告與訴之聲明如下:㈠確認任職於被告○○國小之被告林小雲,毀棄原告98年2 月23日有關合作社委外代辦申訴函,涉嫌毀棄文書。

㈡確認被告○○國小98年9 月16日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議記錄、開會通知單及被告○○國小100 年3 月11日簽涉嫌加重毀謗或(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行,並均請求撤銷。

㈢確認被告○○國小家長會、校長○○○、教務主任陳錦銅、學務主任沈長振、家長會長葉誼珅、輔導主任郭建志及特教組長楊玉琴等人提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證物,包含被告○○國小98年9 月16日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及其開會通知單、被告○○國小100 年3 月11日簽、「臺北縣政府教育局100 年度執行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個案關懷卡填卡說明」、100 年4月11日原告函、100 年4 月18日召開之個案會議會議記錄、被告賴錦堂100 年4 月13日個案談話紀錄及徐生家長100 年4 月12日填具之學生調班申請書等,涉嫌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證罪。

㈣確認被告新北市政府101 年6 月1 日北府訴決字第1001674120號(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無效。

㈤確認徐生家長徐璽尹及許秀蘋100 年4 月12日向被告○○國小申請學生調班申請書所填「學生在班級適應不良」事實理由虛偽不實,涉嫌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並請求撤銷。

㈥確認被告新北市教育局督學吳宜真98年12月4 日於被告○○國小學校日誌之登載,涉嫌職務上登錄不實,並請求撤銷。

㈦確認被告○○國小、被告新北市○○區○○國民小學100 年4 月18日對徐姓學生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工作小組、被告新北市○○區○○國民小學99學年度第2 次編調班工作小組、被告新北市○○區○○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7 月份成立對原告陳楷楨調查之7 人調查小組、被告新北市○○區○○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及被告新北市○○區○○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於101 年6 月21日行政答辯狀,以及101 年7 月9 日行政答辯二狀所提出予本院之被告新北市政府北府訴決字第1001674120號函及北裕國人字第1000005196號函及不起訴處分書,涉嫌公務員文書登錄不實犯行。

三、經查原告追加之訴,不具首揭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各款所列舉應准予追加之事由,被告亦表明不予同意。

且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始提出訴之追加,不僅有礙被告之防禦,亦有致訴訟延滯之虞。

原告追加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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