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1,訴更二,137,2020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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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137號
原 告 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毅(董事長)


原 告 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白省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
劉健右 律師
許耀云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代 表 人 吳欣修(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行政訴訟裁判有刑事案件牽涉之情形,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矚上重更㈡字第2號貪污治罪條例等罪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刑事事件雖尚未全案終結,然與本件關涉之郭銓慶與蔡銘哲、吳淑珍、余政憲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3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刑事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而確定在案,且原告亦具狀陳報對於涉及行賄評選委員等罪之郭銓慶是否為原告力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爭點不再爭執,而聲請續行訴訟。
茲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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