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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
原 告 陳氏蓓渥(TRAN THI BE UT)
上列原告與被告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起訴狀正本;
如委任胡峰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並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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