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2,訴,1745,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
原 告 魏明春
白介宇
白介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淑卿 會計師
黃榮謨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詠媛
黃義富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國際仲裁協會(案號:19877/CYK )仲裁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繼承人白文正於民國97年7 月2 日死亡,原告為白文正之繼承人經准延期並依限於98年4 月1 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被告依據申報及查得資料,核定遺產總額新臺幣(下同)787,645,581 元,遺產淨額748,446,114 元,應納遺產稅額358,073,557 元。

原告就否准認列未償債務扣除額209,898,000元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102 年度訴字第1745號遺產稅事件之裁判,須以被繼承人白文正生前未償債務扣除額--花旗海外銀行索賠款之實際金額是否存在及金額多少為斷,而上開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有無及經遭索賠款之實際金額,均應以花旗海外銀行對原告等所提之VPA 國際仲裁事件(案)之結果而定。

且查訴外人花旗海外銀行對原告等所提VPA 仲裁案,目前仲裁進度已由國際仲裁協會(ICC )立案(案號:19877/CYK )、並已組成仲裁庭,同時該仲裁案當事人業將相關卷宗提供予三位仲裁人,有國際仲裁協會要求雙方當事人匯付仲裁預付款之電子郵件附卷為證(本院卷第443 頁);

參照上開開規定,本件裁判須以國際仲裁協會(案號:19877/CYK)仲裁事件決定之結果為斷,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