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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99號
原 告 廖文欽即德豐牧場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複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聰賢(縣長)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畜牧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3 年6 月5 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3 年7 月1 日下午2 點5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黃 桂 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淑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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