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2,訴更二,114,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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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更二字第114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
司)
代 表 人 許育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鴻湖 律師
林寬照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邱玉琴(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2 月12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4 年4 月23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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