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交上,136,201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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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交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詹政良(所長)住同上
被 上 訴人 陳鳳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代表人詹政良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其代表人為楊金樹,嗣於民國103 年10月27日變更為詹政良(本件於103 年12月26日判決),茲據上訴人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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