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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交上再字第8號
再 審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西密佛教正心國際文化協會
代 表 人 薛秀芬(理事長)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芳丞
再 審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處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字第2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提起上訴,而經高等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3 年度交字第29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103 年度交上字第9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應專屬原判決之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再審原告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另關於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 判 長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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