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再,53,201503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53號
再 審原 告 王俊曜
廖文生
孫文禮
黃淑琼
吳至中
再 審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廣圻為再審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後再審被告代表人由嚴明變更為高廣圻,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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