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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80號
再審原告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孝一(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代理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契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孝一為再審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起訴後再審原告代表人由徐旭松變更為王孝一,即屬原代表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惟再審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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