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再,94,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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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94號
抗 告 人 陳金德
相 對 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周永暉(局長)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免職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
本院103 年度再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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