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058,201412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宏源(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7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05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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