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
抗 告 人 楊孟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8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侯志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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