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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9號
原 告 邱南福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 律師
顏均揚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代 表 人 張國恩(校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令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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