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家浤(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合法之訴訟代理人。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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