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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69號
上 訴 人 李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1日103 年度訴字第1369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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