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372,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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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2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鍾盈蓁
被 上訴人 俞淑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俞淑芬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7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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