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3,訴,1449,2015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9號
原 告 魏君玲
魏君惠
魏子傑
魏子鈞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君紋(董事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等所有臺北市○○區○○段○ ○段○○○ ○號土地坐落被告民國89年6 月26日公告劃定「北投區、捷運北投站東側更新地區」範圍內,前由訴外人張李秀英擬具「擬定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3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95年10月4 日府都新字第09530806200 號函核准在案。

該更新案由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實施者)擔任實施者,擬具「擬定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3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99年5 月3 日府都新字第09831596002號函核准實施。

嗣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9條規定,於100 年6 月2 日擬具「變更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向被告申請報核,經被告以102 年6 月10日府都新字第10230641802 號函准予核定實施。

實施者為處理更新單元內西側臨建築線同區段0 小段000 、00000 及00000 地號等3 筆土地現有巷道廢止事宜,再於102 年8 月1 日依同條例第19條之1 規定向被告申請「變更(第2 次)臺北市○○區○○段○ ○段○○○ ○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經被告認定不影響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103 年2 月27日府都新字第10232416602 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

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查實施者(即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處分之受處分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將可能使該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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